用奶奶的名义买的经济适用房,其他亲戚有继承权吗
2016年,我用奶奶的名字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我有购房款银行流水对账单来证明的确是我付的款。后来奶奶写了赠与书,说等她百年后就将这套房产赠与我。去年奶奶去世了,她的三位子女对房产的赠与都没有异议,但是她的小女儿,也就是我的姑妈,在2004年就已经去世,我的姑父也已经再婚,姑妈的女儿是加拿大国籍,现在定居在美国。请问我姑妈的女儿有继承权吗?我如何快速过户房产?
常熟房产继承律师程大壮解答:
你好,如果你奶奶生前书写的赠与书合法有效,其所遗留的该套经济适用房应归你所有,你姑妈的女儿没有继承权。
你奶奶生前写了赠与书,表示百年后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你,该行为属于我国民法上的遗赠。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在处分遗产时,遗嘱或遗赠的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同时,我国法律对遗赠的形式要件有具体的要求,譬如,赠与书的内容需要你奶奶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是否完整会影响到遗赠的效力。在你奶奶立有合法有效赠与书的情况下,不依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该套房产。你姑妈先于你奶奶去世,在发生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你姑妈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她妈妈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按照你所描述的情况,因不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你姑妈的女儿没有继承权。
你在问题中虽然提到了该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金由你提供,但你和你奶奶之间并未就借名买房事宜签署过书面合同,你认可赠与书的效力就意味着你认同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归你奶奶,应按遗赠的相关规定确定该房产的归属。另外,依照现行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在处理该问题时,注意不要错过上述做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