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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常熟市发布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指导意见

daodaoxia2年前 (2023-07-21)物业邻里139

为规范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工作,市住建局印发《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指导意见》,指导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对如何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如何开展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



有哪些重点、要点?

跟随常熟物业邻居纠纷律师程大壮一起来细探究竟!

01工作目标

完善业主自治管理,推动符合组建条件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建尽建。2023年年底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建率达50%。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现代社区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提高基层社区的治理能力,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

02工作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1.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的情况;

2.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与选(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开展评估;

3.督促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对逾期不支付的督促其限期支付;

4.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制定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监督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使用情况;

6.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7.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8.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

9.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10.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03组建原则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

04组建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1.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2.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3.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履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多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05组建要求

1.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部门、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成员等组成,一般为7至11人的单数。业主成员中,中共党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半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部门、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成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半数。

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可以为后续交付房屋的业主预留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增补名额,并在新一期房屋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增补。

2.业主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区域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公职人员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人选。

3.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代表参加。建设单位变更或解散注销等无法联系或者书面联系后未按期指派代表的,可不再参加。

06组建程序

组建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人选决定名单公布决定名单抄送刻制印章

刻制印章07

07资格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业主成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3.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一年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成员条件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终止其成员资格。

非业主成员因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自然替补,并按规定做好公示及变更工作。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成员进行增补。

08换届及解散

1.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2.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回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

通过完善业主自治管理

提升基层社区治理能力

攻坚克难破解物业管理“顽疾”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改善住宅区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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