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 引导语:尽管离婚后双方协议约定了抚养权归其中一方,但如果发现由另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的。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了解,小编带大家看一则案例: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2日生育儿子A,于2018年1月17日离婚,并协议约定儿子A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儿子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主要由被告的母亲照看,2021年7月,被告母亲年事已高觉得无力再照看孩子,被告与原告以及儿子商量后,将儿子接到了香港,与原告共同生活,并让儿子在香港读书学习。因儿子目前已经在香港有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为了更好地照顾小孩及维护小孩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变更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
可以看出,变更抚养权的重要因素是孩子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对身心健康更有利。
抚养权协议是离婚双方在法律上就子女抚养事宜达成的一项协议。通常情况下,协议中包含了子女的监护权、居住安排和抚养费用等方面的约定。此类协议一经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变更抚养权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变更是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了解,小编带大家看一则案例: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2日生育儿子A,于2018年1月17日离婚,并协议约定儿子A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儿子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主要由被告的母亲照看,2021年7月,被告母亲年事已高觉得无力再照看孩子,被告与原告以及儿子商量后,将儿子接到了香港,与原告共同生活,并让儿子在香港读书学习。因儿子目前已经在香港有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为了更好地照顾小孩及维护小孩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变更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
可以看出,变更抚养权的重要因素是孩子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对身心健康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