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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监护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有效吗?代孕孩子应由谁来抚养?

daodaoxia2年前 (2023-09-05)抚养赡养145

常熟婚姻家事律师程大壮简述案情

张大伟和李小花是一对恩爱的小夫妻。两人结婚后几年开始琢磨生小孩一事。但由于李小花不能生育,夫妻俩又求子心切,于是反复商讨后决定找人代孕生子。

由丈夫张大伟提供精子,购买她人卵子,再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其他女性代孕产子。

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在2011年2月由代孕者成功生育一对双胞胎张小宝、张小囡,张大伟的父母张大爷和张大娘二人喜出望外。 

但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2月张大伟因病过世。

张大爷和张大娘可怜双胞胎孙子、孙女年幼便失去了父亲,决定亲自抚养两个孩子。

李小花坚决反对,她认为,自己虽然与两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一直将两个孩子视如己出,亲自抚养,自己就是孩子的妈妈。

而张大爷已经年过八旬,张大娘也七十有余,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因此,李小花主张应该由她抚养两个孩子。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张大爷和张大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他们二老。 

另外,由于儿子壮年去世,张大爷和张大娘夫妇二人老来丧子,顿觉世事无常,考虑自己年事已高,腿脚也不灵便,女儿也远在美国。为了防止将来两人孤苦及老无所依,老两口遂与邻居陈大姐口头约定,当他们行动不便或者老年痴呆后,由陈大姐监护二老。为了防止陈大姐日后反悔,老两口还特地邀请两位居委会阿姨前来作见证。 




张大爷夫妇的抚养权官司能打赢吗?

他们与陈大姐的赡养约定有效吗?



法律解释

这就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与成年人意定监护两种制度。 


未成年人监护是给未成年人确立监护人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26、27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按照下列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李小花与两个孩子尽管没有血缘关系,但李小花已经与两个孩子事实上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且李小花长期和两个孩子共同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相比之下,张大爷和张大娘夫妇虽然与孩子有隔代上的血缘关系,但由于两人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也不佳,同时又未与两个孩子建立起密切的生活联系,因此不具备监护能力。

综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判决由李小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继续抚养两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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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提前为自己选定将来的监护人,在其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后者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张大爷和张大娘夫妇订立协议时,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陈大姐是夫妇俩的邻居,由于法律对于意定监护的人选未设限制,陈大姐可以作为监护协议中的当事人。

不过,虽然有两位居委会阿姨的见证,但张大爷和张大娘夫妇与陈大姐关于监护的协议是口头达成的,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对成年人意定监护书面形式的要求。

因此,本案中老两口与陈大姐达成的口头监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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