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新增加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
引导语:离婚冷静期内的新增财产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应谨慎处理财产问题。
离婚冷静期,通俗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即使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达成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当天就发离婚证,而是要间隔30天。在这30天内,如果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去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旨在为夫妻双方提供冷静思考的机会,避免情绪冲动导致不必要的离婚。
在冷静期内,一些夫妻可能会产生财产争议,如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向他人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呢?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第1063条还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认定离婚冷静期内所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还需要考虑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确保对夫妻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障。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尚未正式进行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夫妻关系;但一般来说,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双方已经对可能发生的离婚后果有了明确的预期,这使得该冷静期与双方平常的婚姻状态截然不同。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纠纷,通常情况下,对于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果财产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或通过外部借款购买的,应以个人财产的标准来界定,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也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