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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婚姻家事律师-两个孩子均已年满八周岁,可以尊重孩子意愿判归由一方直接抚养

daodaoxia2年前 (2023-06-09)抚养赡养169

案例索引:刘某诉王某1离婚纠纷案【(2022)辽0381民初2805号】

裁判要旨:关于原、被告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规定,原、被告婚生女王某2和婚生子王祚诚均已满八周岁,经本院询问王某2和王祚诚均表示若父母离婚,想要同原告一起生活,同时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王某2和王祚诚日常生活均由原告进行照顾,结合被告从事货车司机的工作性质,本院认为王某2和王祚诚的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二人成长,故婚生女王某2和婚生子王祚诚均由原告抚养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381民初2805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三道通镇大屯村177号,现住址: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系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系辽宁翟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林城独任审理,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被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王某2于2011年2月21日出生,长子王祚诚于2013年8月7日出生。被告系一名大货车司机,每月收入8000-10000元,但确以无钱为由,对家庭不管不顾,在原告生病时也不拿钱为原告治病,婚后没有家庭责任感。被告长年外出,整个家庭家务及孩子抚育全部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讼离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诉请给付经济补偿30000元。婚生长女王某211周岁、长子王祚诚8周岁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同时考虑原告需要同时抚育两名子女生活,故共同财产位于盛花园小区77平方米楼房一栋(价值19万元)归原告所有,辽C×××**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5万元)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请求为:一、离婚;二、婚生长女王某211周岁、长子王祚诚8周岁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三、共同财产77平米楼房归原告所有,辽C×××**桑塔纳车辆(价值5万元)归被告所有;四、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30000元;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分割共同财产77平米楼房的诉请要求另案处理,不在本案处理,放弃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30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同意离婚,但是需要澄清,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没有责任感”并不是事实。二、答辩人不同意婚生子女王某2、王祚诚交由被答辩人抚养及3000元抚养费。首先王某2、王祚诚已逐渐长大,且均已上学,答辩人有抚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第二答辩人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孩子交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若孩子交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只需付1500元抚养费即可。三、关于房屋问题,位于海城市盛花园小区77平方米楼房应予以平均分割,答辩人不同意归被答辩人所有。四、关于30000元经济补偿问题,答辩人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子女两名,长女王某2于2011年2月21日出生,长子王祚诚于2013年8月7日出生。原、被告于2018年购买辽C×××**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原、被告一致认可该车现价值为34000元,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折价款17000元。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表示双方已分居一年。被告职业为货车司机,被告自认每月收入6000元。

另查,经本院询问王某2和王祚诚,均表示若父母离婚想要跟原告刘某一起生活,平时二人均由原告刘某照顾。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庭审陈述外,原告出示的证据有:结婚证、出生证明两份。被告出示的证据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本院与王某2及王祚诚的询问笔录两份。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原、被告对婚后购买的辽C×××**号车辆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认可,即辽C×××**号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折价款17000元。关于原、被告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规定,原、被告婚生女王某2和婚生子王祚诚均已满八周岁,经本院询问王某2和王祚诚均表示若父母离婚,想要同原告一起生活,同时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王某2和王祚诚日常生活均由原告进行照顾,结合被告从事货车司机的工作性质,本院认为王某2和王祚诚的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二人成长,故婚生女王某2和婚生子王祚诚均由原告抚养关于子女抚养费用一节,因被告从事货车司机职业,自认月收入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应每月给付王某2和王祚诚抚养费各1200元。关于被告要求分割位于盛花园小区77平方米楼房的一节,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被告在案涉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2和婚生子王祚诚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王某1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女王某2和婚生子王祚诚抚养费各1200元至婚生女王某2和婚生子王祚诚经济独立之日时止;

三、辽C×××**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归被告王某1所有,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车辆折价款17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1各负担150元,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150元,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受理费500元,原负担受理费150元,应予退还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林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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