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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里小孩抚养权应当尊重小孩意愿

daodaoxia2年前 (2023-08-19)抚养赡养152

【苏州常熟离婚律师程大壮解读】

夫妻离婚导致家庭破碎,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所以保护孩子健康成长就成了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并尊重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74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某,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西麦克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小微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再审申请人于某因与被申请人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5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某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5960号民事判决
;2.改判婚生子冯俊豪由再审申请人于某自行抚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冯某实际已经丧失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其涉嫌多项违法犯罪,后续面临一系列被批捕、审判等司法程序。2.判决后冯某唆使所孩子以断绝母子关系电话威胁于某不许再上诉。3.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事实上,离婚5年多来特别是疫情居家期间,冯某对孩子学习、生活、心理均造成伤害,于某对孩子则产生积极影响。4.于某经向主管部门核实,冯某提交的《荣誉证书》涉嫌违法乱纪所得,冯某偷奸取巧、蔑视法纪,其言行已对孩子的价值观乃至前途造成严重伤害。5.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强调重视家庭、学校、司法多方保护措施。两审法院皆未对冯某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进行研判,而是反复强调尊重孩子意愿,以孩子能平衡利弊作为依据,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违背国家立法本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离婚导致家庭破碎,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所以保护孩子健康成长就成了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并尊重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本案现有查明的事实及举证情况,于某与冯某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冯俊豪归冯某抚养,于某支付抚养费。在此后几年中,冯俊豪随冯某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在冯俊豪的成长过程中,不仅有冯某为抚养做出的努力,也有其祖父母为照顾、看护孙子女而做出的努力。且,于某自离婚后亦经常接冯俊豪同住,陪伴冯俊豪成长,以加深母子感情。这充分说明,在冯某抚养冯俊豪的过程中,于某的探望权亦得到了保证,冯俊豪在相对稳定环境中成长。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同时,冯俊豪到庭表示愿意与冯某共同生活,不愿与于某共同生活。故,根据司法实践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两审法院未支持于某要求变更冯俊豪由其抚养的请求,并无不当,亦未违背立法本意。综上,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门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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